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征[1997]42号 1997-12-2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对管道运输所使用票据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仅适用于管道运输业务,为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与客户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用发票共分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 三、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防伪无碳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四、专用发票的规格为40开(190mm×105mm)。 五、根据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每本专用发票销售给纳税人的最终价格为12.50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附件: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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