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重国税流函[1997]21号 1997-10-13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执行免税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建材产品掺入的废渣比例审核不严的问题,为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免税建材产品的检测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必须到市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俭测,以确定原料中掺有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它废渣的含量,对掺入量达不到30%的,一律不予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年生产砖在1000万匹以上的企业,每年检测二次,其中一次为不定期抽查。 三、年生产砖在1000万匹以下,100万匹以上的,每年检测一次。 四、年生产砖在100万匹以下的,暂不由“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但企业必须建有清楚、准确的生产耗用原始记录,以供免税时进行审查。 五、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产品的检测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检测单位。 六、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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