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70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1999年、2000年度逐级汇总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和控股的省邮电器材公司、线路器材厂、邮电设计院等企业一律由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和对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监管级次监管到地、市级,延伸检查到县级移动通信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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