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9]154号 1999-8-3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迅速贯彻落实。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1999年底前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按省局辽国税一[1999]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各地务于1999年9月10日前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表》(见附件)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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