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7]114号 2007-3-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按照《通知》中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格式与纳税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并按照《通知》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含附件,下同)的格式及要求选择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总局文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附件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详见ftp:72.16.16.10/省局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证(后续教育情况登记栏中有“涉税鉴证业务培训合格”字样,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将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市)和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承诺书(见ftp:72.16.16.10/省局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承诺书)进行备案。 三、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通过2006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或在2007年设立,全省2006年年检合格及2007年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ftp:72.16.16.10/省局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其中2006年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其余的税务师事务所只能在本市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市局可对照上述名单公告具备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的规定,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省局今后将每年公告具备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总局和省局确定的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从业准则及资质也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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