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64号 1999-05-19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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