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89号 1998-08-07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促进企业改制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改制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