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479号 2003-8-2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外经贸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指,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而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三、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附件: 1.国税发[200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3]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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