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5]6号 2005-06-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集贸市场分类标准 大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行业专业性强,以经营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商品为主,业户相对集中和稳定的集贸市场。 中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商品种类繁多,业户相对集中的集贸市场。 小型集贸市场:市场规模小,经营商品种类繁杂,业户流动性较大的乡(镇)村、街道以及早市、夜市、集市等临时性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方法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按户核定定额、按户征收税款。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建账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 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三、各单位要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告知所管辖的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已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填报《集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表样附后);同时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按照规定对新办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经营场地、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集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对承租人发生变化或撤销等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或撤销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不报告的,与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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