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1]2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18
摘要: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8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210号         2001-05-18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国税发[2001]133号)的精神,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1、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8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2、扬州、南通、徐州、淮安、泰州、连云港、宿迁等八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3、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周边地区的情况,在以上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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