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210号 2001-05-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国税发[2001]133号)的精神,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1、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8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2、扬州、南通、徐州、淮安、泰州、连云港、宿迁等八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3、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周边地区的情况,在以上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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