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1〕23号 2021-02-2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费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要求:“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9个月,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