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退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6]第216号 1996-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省税务局豫税发[1994]150号《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退还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税企业的范围 享受税负增加退还的企业,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如承包工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等)不享受税负增加退还。 二、享受税负增加退还的条件 (一)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但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故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经营,终止经营的当年不计算税负增加退还。若企业因违法而终止经营,除当年不计算税负增加退还外,应追回以前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营业额已退还的税款。 三、享受退税的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增加还的期限为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工商部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即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1994年1月1日起到企业经营终止之日止。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期地1998年12月31日前结束的,退税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起到企业经营终止之日止。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不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日1日前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设有注明经营期限的。税负增加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即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 四、税负增加退还的原则 (一)依法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属于税务部门政策衔接造成的,允许计入所属年度的实缴税款计算税负增加退还;若属企业不如实申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补税处罚外,对查补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二)先征后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清应纳营业税以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负增加退还。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企业的退税申请。 五、应退税款的计算 (一)税岁增加金额的计算 当期税岁增加金额=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 1、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指企业以当期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2、当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指企业以当期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和有关政策明确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3、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是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133号明确规定随工商统一税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在计算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加税负退还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通知规定,按工商统一税计算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原省税务局豫税发[1994]15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营业税有关退税事宜,经请示省政策同意,规定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应退税款的计算 当期应退税款=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已预退税款 关于预退税款问题。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豫国税发[1996]137号《关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96年5月3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税负增加返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预退。96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负增加返还及全年清算由地税局办理”因此,清算96年度税负增加退还时,必须减除预退税款,以后年度不再预退,采取年终一次退还。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就全年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税负增加退税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格(复印件)。1、营业执照;2、纳税申报表;3、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4、中介机构对应退税示的查帐报告;5、发生缓交、欠税的,还应提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欠税滞纳金加收凭证;6、已预退税款的审批表和《收入退还书》。企业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附送资料不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退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经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具体意见,在10日内逐步上报省局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批复后,可据此开具“收入退还书”,经金库审核后,将实际应退税款按原科目退付。 七、法律责任 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税额,凡发现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除假定回已退税款外,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八、统计上报制度 (一)为准确反映退税情况2,各地要建立税岁增加退还登记台帐,逐户记录被批准退还企业的预退和年度退税情况。 (二)各市、地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50日内填写《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报表》,并上报省局。 以上几点请遵照执行。在招待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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