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69号 2009-01-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第一年,也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和过渡年。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宣传,加强培训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税收宣传平台和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在当前我省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更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支持企业发展、舒缓企业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打下坚实基础。 要始终将培训作为汇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对内、对外培训应有所侧重。对内要组织参与汇缴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管理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对外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所得税政策和申报实务培训,尤其要加强申报、审批、报备等事项的流程、要求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二)摸清底数,全面汇缴 核实企业所得税管产情况是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汇缴期间,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清理和摸清本单位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和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点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工作力度,切实改变过去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薄弱的局面,尤其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并加强申报表填报辅导。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面要达到100%。 (三)及时办理完结企业涉税事项 凡按要求进行审批、报备的事项,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予以办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各类审批、报备涉税事项的政策辅导,要特别注重按规范的程序受理、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继续推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工作 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代理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效率和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继续推进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并抓好中介机构代理工作质量的评估、抽查,结果向纳税人公开,以此为抓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加强研究,逐步完善制度,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的作用,自愿选择代理服务机构。 (五)切实做好资料整理归档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除了大集中系统采集的申报数据外,还有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大量涉税事项的纸质资料,这些申报表、资料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后续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涉税资料归档的重要性,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征管工作来抓,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以确保企业涉税资料的完整性。 三、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以防范执法风险。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地税机关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不能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不能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前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所有步骤都应在大集中系统记录或保存纸质记录。 四、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算后,各级地税机关按规定要报送的报表、总结,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省局另行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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