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9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原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7]4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至1997年底止。现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续到1998年底。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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