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38号 2000-04-1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62号文”第八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20号)的文件精神办理。即:凡应依法征收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收费单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使用票据的问题上,凡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依法申报纳税;依法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才按62号文规定使用有关部门监制的收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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