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84号 2006-09-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企业出资人情况表》(表样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作好纳税人的税种鉴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