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府[1998]综050号 1998-06-01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06]3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1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厦价[1998]费字142号《关于降低标准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1、省政府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属省以上财政收入的,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向生产性企业征收属厦门市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标准降低20%征收; 4、口岸管理收费降低标准收费及时限,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闽政口[1998]60号文《关于口岸管理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的通知》执行。 二、上述降低标准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开始,期限暂定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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