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450号 2010-12-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税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领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确保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为了切实做好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省厅和省局拟定了《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宣传提纲》,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日常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充分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政策宣传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做好收入的测算分析工作。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准确掌握税源基础,及时登记新的税源信息,认真测算政策实施的收入预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税 屋附件: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宣传提纲(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10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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