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6]169号 2006-12-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34号)等有关规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一律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库。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由地税部门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确认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按照当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五、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抵扣后的应退税款余额可以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退还方式(国库退付或抵税)进行处理;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应退总额应包括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实际抵扣时,欠缴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应配比抵扣。实际抵扣的欠缴税款可以按需开具完税凭证。 六、市局计财处根据抵欠情况,制作《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下发税务分局,由分局送达纳税人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七、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一)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一款、项级预算科目时,按抵扣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由市局计财处办理国库更正手续。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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