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征[2008]116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8]116号        2008-11-19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为保证地税定额调整平稳到位,根据共管户国地税定额的分析比较和税负测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请认真执行。原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中相关行业附征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序号

行业项目

原附征率%

新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钢材、水泥、煤炭、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杂志、报纸、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用薄膜、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冰箱、彩电、空调 1 0.5
2 批发和零售业:其他商品 2 1
3 采矿业、制造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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