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8]116号 2008-11-19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为保证地税定额调整平稳到位,根据共管户国地税定额的分析比较和税负测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请认真执行。原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中相关行业附征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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