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及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功能(2号补丁)升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06号 2009-9-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功能(2号补丁)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0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实施。 一、启用“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中的 “出口退税业务提醒” 功能。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省局组织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功能,将总局文件规定的6类信息全部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可自行登录“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相关提醒信息。 二、为保证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准确性,各地要及时升级审核系统客户端2号补丁(服务器端由省局统一升级),同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审批流程的要求,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审批操作。 三、在省局统一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平台基础上,各地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使用如短信、邮件等其他方式确保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到出口企业。 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致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及时将出口退税提醒信息的内容、方式等告知出口企业,同时认真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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