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40号 2004-2-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3]2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我们认为,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在福清市食品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整体受让原食品公司国有股和资产,承接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等,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亦未征收营业税。但2003年7月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房产出售给个人,其售房收入,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对福清市华裕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