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函[2000]110号 2000-7-15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区分武警、部队取得收入的征免界线,加强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收征管,做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二、各地要加强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