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2]3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07
摘要:省社保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政策,制定全省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编报口径,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统计报表;负责对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32号        2012-5-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关于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人社发〔201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三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政策,制定全省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编报口径,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统计报表;负责对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市(州)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对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市、州和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完成统计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包括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存储、基金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分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不定期报表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临时性报表。

  第七条 报告期末,县(市、区)社保机构根据业务数据库的数据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电子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年报表应同时上报纸质报表。

  市(州)社保机构对县(市、区)上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统计数据与生产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年报表应同时汇总上报纸质报表。

  省社保机构对市(州)上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统计数据与生产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

  第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置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条 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统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统计人员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资料;发现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机构反映。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对居民养老保险统计资料的管理、查阅、使用、公布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纳入居民养老保险统计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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