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检查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05号 2002-7-26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2001年度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管检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切实加强监管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管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局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督促所得税管理部门抓好检查的组织、部署和实施;各检查单位要制定严密的检查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充实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成专门检查组,实施检查。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和协作,避免多头进户,重复检查。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问题,各地应及时与省局联系。对上半年总局已经布置进行了专项检查的企业和单位,不再进行检查,可将有关检查情况综合反映在2001年度的监管检查情况中。 二、确保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监管检查任务。 2001年度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管检查工作,自2002年7月10日起至10月31日止。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应于11月10日以前将监管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附表,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 2001年度监管检查对象包括在我省境内的全部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含总局已布置开展专项检查查的企业)。检查的重点是:汇总纳税的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通信企业、电力企业在省内的各分支机构等。 2001年度监管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是: (一)检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执行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231号)规定,严格执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申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申报表未经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成员企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在检查中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税款的成员企业,一律就地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检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的各项审批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未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均不得扣除。各地要特别注意审核企业的各项准备金、风险金、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上缴总机构管理费、财产损失、出售住房损失、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税前扣除项目,特别要对金融企业的呆账核销、坏帐损失扣除、装修费摊销、代办手续费扣除、佣金扣除等问题,进行专题检查,并要在监管检查工作总结中作重点说明。 (三)检查汇总纳税、就地预缴办法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此次检查应将该办法是否得以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将执行的准确情况包括就地预缴情况、入库情况在总结中详细反映。 (四)检查电力企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已实施四年,对电力企业未按规定经国税部门审批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特别要对电力企业修理费、招待费、财产损失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2001年度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省局未予审批,此次检查工资暂按2000年度工资扣除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五)检查各汇总纳税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及保险公司有关扣除项目审核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对上述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呆账、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续费)等规定的权限,报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提高监管检查质量。 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检查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取证、定论。检查结论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有据。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写出有问题、有意见、有建议的总结报告。 五、加强监管检查考核。 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统一协调、认真组织好此次监管工作,省局要对监管检查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面要达到100%;二是违章处罚率要达到100%;三是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70%以上。在检查工作后期,省局将组织力量对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监管检查工作纳入本年所得税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附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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