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企业原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协议拟共同投标一个项目进行开发,半年后因某些原因没有继续合作,这时双方重签合同,房产公司按该期间的资金占用计算利息支付给合作公司,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该利息性质?产生的利息计入开发间接费还是列入财务费用?该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现行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上述提到房产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产生于该合作项目因某些原因根本没有开始开发之前,我们理解不应该作为归属于该开发项目的间接成本核算,而是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条例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作为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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