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动非上市制造型企业再投资退税试点的提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21
摘要:试点启动再投资退税(企业所得税),以再投资退税的方式来鼓励非上市的中小型制造型企业积累资本、扩大规模、增加人员就业,鼓励上述类型企业将税后利润转增股本。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动非上市制造型企业再投资退税试点的提案

  提案内容: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20043亿元,同比增长5.3%。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84109亿元,同比增长1.1%。从环比看,1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0.87%。

  上海市统计局网站消息,1-11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2.6%。

  三大投资领域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15.5%;工业投资下降2.5%;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3.3%。全市三大产业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67.0%;第二产业投资下降2.5%;第三产业投资下降2.5%。

  二、问题及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数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国及上海受疫情困扰而导致经济的起起伏伏。企业能否持续的再投资投入,以及民众的收入能否保持一个合理的预期,是刺激消费需求及经济恢复的主导方面。

  自2022年这一波疫情以来,国家针对企业和营利性组织,出台了不少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来给企业减税、降息、减负,阶段性的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但从私营企业投资扩张情况的趋势来看,身边很多私营企业主对购买设备、扩招人员等经营扩张的决策非常审慎,不少创投公司的企业主更是担心公司如果不能尽快实现收支平衡,公司能否挺到下一轮融资款到位。

  扶持政策确实暂时性地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但在刺激企业投资增长方面,特别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作用很有限,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在式微。因此需要再制定一些专门的政策来刺激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维持和扩大就业规模,维持和增加非公企业就业人员的收入预期。

  三、建议

  1、试点启动再投资退税(企业所得税),以再投资退税的方式来鼓励非上市的中小型制造型企业积累资本、扩大规模、增加人员就业,鼓励上述类型企业将税后利润转增股本。

  2、转增股本过程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涉及内资企业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建议考虑一并减免。

  3、税务机关以企业实际设备增购、产线基建扩容和人员扩编的凭据来确定企业的退税申请是否真实、有效,并以此来作为退税申请是否核准的关键指证。

  4、加强申请退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和现场核查,在源头上堵住弄虚作假和骗税,以使退税资金用到实处,激发民间持续创业热情。

  答复

朱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启动非上市制造型企业再投资退税试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关注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变动情况以及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意愿,提出制定相关财税政策以激发民间投资需求,实现带动经济有效增长、维持和扩大就业规模等政策目标的相关建议设想,为财税部门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税费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提案梳理分析的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作了认真分析研究。近年来,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税费负担成本,深化推进供给侧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我国连续实施了较大规模、较大范围、较大力度减税降费的积极财政政策,本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并因地制宜实施了部分地方权限内的减税降费举措,减负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企业留存利润和净现金流量相对增加,企业扩大投资的能力和意愿均有所增强。

  关于委员提出的“试点启动再投资退税(企业所得税)”的建议,现行政策中有鼓励再投资的相关支持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关于委员提出的“转增股本过程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建议,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鼓励类项目等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再次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关于委员提出的“涉及内资企业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建议考虑一并减免”的建议,目前企业转增股本有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委员提出的“以再投资退税的方式来鼓励非上市的中小型制造型企业积累资本、扩大规模、增加人员就业,鼓励上述类型企业将税后利润转增股本”“税务机关以企业实际设备增购、产线基建扩容和人员扩编的凭据来确定企业的退税申请是否真实、有效,并以此来作为退税申请是否核准的关键指证”“加强申请退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和现场核查”的建议,我国曾在一定历史阶段实施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2007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该条政策也相应废止。截止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企业再投资退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鉴于税收政策制定属于中央事权,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再投资退税政策和相关配套征管措施的调研和评估,及时将调研情况向国家相关部委报告,为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提供依据和政策储备。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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