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7]28号 1997-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废止。
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引水工程公司将水从水库引向水厂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航运公司将船舶连同公司船员提供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全额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征收营业税时,若代办单位以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对电信部门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经营溜冰、游泳、钓鱼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转让进出口货物配额权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事业单位因无力还贷等原因,将其抵押的房产所有权移归放贷单位所有,对该单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在收取预收款时代其它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并计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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