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7]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5-05
摘要: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征收营业税时,若代办单位以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对电信部门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7]28号       1997-05-05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引水工程公司将水从水库引向水厂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对航运公司将船舶连同公司船员提供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按全额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征收营业税时,若代办单位以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对电信部门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经营溜冰、游泳、钓鱼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转让进出口货物配额权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事业单位因无力还贷等原因,将其抵押的房产所有权移归放贷单位所有,对该单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在收取预收款时代其它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并计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