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鲁税三字12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23
摘要: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87]鲁税三字12号       1987-03-23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32号        1987-03-07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