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二(12)字[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3-21
摘要: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贷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印花税。特此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89)税二(12)字[1989]21号     1989-03-21

中国银行南宁分行:

  你行(89)邕中信函字第17号《关于买方信贷是否属于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优惠贷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两者间签订的优惠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的各分行将该项贷款贷给企业时,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上述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不能免征印花税。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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