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5〕123号 1995-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关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税问题。 自来水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同于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滞纳金征税问题。 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滞纳金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用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对不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仍需报省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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