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发[1995]02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0
摘要:现将国税函发[1995]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及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发[1995]027号       1995-07-1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及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办法按中国税务报社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执行。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市县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发票时,应认真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国税报函发[1995]30号 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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