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15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2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156号                 1999-03-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改制中发生的评估减值,可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

  二、种子公司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帐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四、捐赠有关问题

  1、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进行捐赠,如没有取得相应的捐赠收据,但在出具收据复印件和加盖收取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后,允许按规定从税前扣除。

  2、亏损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

  亏损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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