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纳税人在计征局前台申报后,将盖章后退回的两份《申报表》和《明细表》中的一份装入“纳税评估资料袋”,最后将“纳税评估资料袋”送申报管理科纳税评估资料受理窗口。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全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和考核目标,并对各区局、分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纳税评估岗位的岗位设置 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能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共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等3个工作岗位。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设在管理局申报管理科或其他前台窗口科室。 2、纳税评估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管理科。 3、评估检查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检查科。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职责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 (1)负责接受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齐全性。 (2)负责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纳税评估资料,传递资料时需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需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全套) ②《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3、纳税评估岗 (1)接受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传递来的纳税评估资料。 (2)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3)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4)按照《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并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具体办法为将评估所需的数据从各报表登录到《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然后按照《计算表》中提供的计算公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填入评估结果栏,或将数据输入本办法所附《计算表》(EXCEL电子表格格式),由电子表格自动得出评估结果。《计算表》的填表说明见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5)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进行评析。具体内容见本办法“五、评析内容”。 (6)根据评析出的疑点问题,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约谈结束后需填写《约谈结果表》。 (7)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2日内移交给评估检查岗位。 (8)对评估检查岗和稽查部门(检查科)反馈的稽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稽查部门(检查科)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9)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 4、评估检查岗位 (1)根据纳税评估岗传递来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2)对经过评估检查认定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评估检查岗位人员制作评估检查结论。 (3)对经过检查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按我局有关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由管理局、稽查局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分别处理。 四、评析内容 (一)销项税额分析 对于《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大于申报的销项税额的,分析其有无漏报、迟报、隐匿收入的问题。主要从三方面分析: 1、销售收入申报不实; 2、错用税率; 3、人为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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