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3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1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进项税额分析

  1、进项税额的构成是否合理。抵扣明细表中有海关完税凭证的,核实其有无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实际金额与抵扣数是否一致;抵扣明细表中有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核实纳税人有无收购农产品业务,购进农产品业务的用途是什么,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抵扣明细表中的防伪税控电脑发票是否均经过认证,并且认证结果为相符。

  3、其他情况。

  (三)销售额变动分析

  分析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之间的配比关系。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幅度超过设定值的,应重点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或按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等问题。

  进一步跟踪核实有无如下行为:

  1、销售收入不作销售记录,将销售收入改挂其他帐户等;

  2、对价外收费不计销售收入;

  3、对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4、对兼营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5、对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不报或少报销售额;

  6、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后物隐瞒申报;

  7、对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的货物隐瞒申报;

  8、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冲减了销售收入;

  9、移送货物到外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计销售收入;

  10、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11、其他情况。

  (四)税负率变动分析

  重点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进项的情况。

  隐瞒销售收入分析同上款“(三)销售额变动分析”,虚增进项重点分析如下:

  1、有无多抵进项税额

  ①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②有无将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③有无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按规定申报扣税;

  ④有无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或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⑤有无擅自扩大运输费用的范围;

  ⑥有无擅自扩大废旧物资收购金额的范围。

  2、有无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③免税出口货物分摊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3、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或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等。

  4、其他情况

  (五)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分析纳税人所申报的税额有无足额按期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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