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3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1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五、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

  1、严格审核商贸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的齐全性。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联同整套申报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岗。

  (二)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包括评估指标无异常和经过约谈举证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科长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根据《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分析表》结果,进一步进行案头审计,对仍存疑点的纳税人,2日内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同时发出《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

  3、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检查岗。

  (三)评估检查岗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稽查结果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3、根据管理局和稽查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将达到移交标准的案件,移交到市局稽查局查处。

  (四)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一个科出一份)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等情况进行总

  2、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在《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按季度撰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市局(流转税处)每季度对各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系统内通报。

  附件1: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一)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1、《明细表》,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发票税额,不等于的属于异常。(报税系统中发票数据可通过在报税系统查询、打印的方式获得)

  2、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项目中“税额”应小于等于深圳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的属于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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