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268号 2002-11-11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各单位领导和税务干部要深刻理解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促进建帐工作深入开展。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业户充分了解建帐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程序,提高业户对建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建帐自觉性,从而引导促进建帐工作深入开展。 三、明确重点,有计划、分步骤推行建帐工作。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凡符合国税发[1997]101号文规定的对象均应建帐,但考虑到我局实际情况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困难,经研究对个体户建帐工作采取分两步实施,具体为:今明两年建帐的重点范围确定为: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所辖范围各行业的税源情况,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发[2002]158号)文列举的32个重点行业中选择税源较大、易于推行建帐的用户推行建帐工作;后年起凡达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的应建帐标准的纳税户均应全面推行建帐工作。各单位要按总局的“六结合”和市局确定的两步走方案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工作。在确定业户的应建帐标准时,因我局采用“定期定额+发票”征收方式,故其月销售额的确定应按照月定额加上今年以来平均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四、做好建帐的管理服务工作。凡达到应建帐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建立健全帐簿凭证,自行建帐有困难的,可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委托具备代理建帐资格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 个体工商户建帐所需的帐簿、凭证,我局已委托厦门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印制,业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领购。 五、加强税务稽查,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进建帐工作。主管个体工商户征管工作的各单位,要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对应建帐未建帐和建假帐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1、国税发[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2、个体户建账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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