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3]173号 2003-12-24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泰山、岱岳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问题。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不得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工本费问题。在省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工本费。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不得推委扯皮,贻误工作。该项工作全市统一由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清单的汇总、政策解释等工作。税务登记以及发票清理、发放、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软件推广、信息处理的技术支持、数据传递由信息中心负责;发票稽核由稽查局负责;宣传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市局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市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四、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传真电报的要求,加快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同时上报《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鲁地税明电[2003]4号),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由县市区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29日到市局专题汇报原因。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