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28号 2006-03-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以及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对全省出租车业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规定,对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归个人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出租车驾驶员,费用扣除标准比照上述规定由原来的860元提高到1600元。 二、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各地应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原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基础上,按照影响税额的多少,相应调减个人所得税定额。具体按以下方法进行调减: 1.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在55元以内的地区(即收入在800元-1600元之间的部分征收的税额)全部予以调减; 2.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超过55元的地区,在调减55元的基础上,对超过55元以上的定额部分再调减50%(此部分收入由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由原来适用10%的税率降为适用5%的税率),然后按调减后的余额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定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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