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7]140号 2007-10-09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各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批。 二、各单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要严格审核,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审批。 三、除另有规定外,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均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正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或本年度至申请时间为止已实现应税销售额在1千万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正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或本年度至申请时间为止已实现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跟踪管理,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变更或撤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多次未按规定申报及抄报税的。 (二)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管理存在隐患。 (三)发生违反税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申报、经营等存在异常情况。 (四)上年度年销售额未达到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标准,或实际单笔开票金额较小等不需要使用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六、对审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年一度复审制度。每年一月各单位应对此类企业上年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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