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77号 2008-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省地税局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31号)和《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运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54号)精神,现就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委托代征问题 (一)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省局与省交通厅决定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单位,由省以下各级养路费征稽部门调整为市运输管理处,县区运输管理所(处)。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为委托代征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局、县区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当地养路费征稽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代征前各项准备工作,创造代征有利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省局反映。 (二)加快系统开发,加强发票管理由于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暂回办税服务厅。省局开发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系统,与全省联网办理(审验)运营证系统链接,并与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开发道路运输代征税款系统,实现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代征的系统操作和数据传输,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再移至运输管理处(所)的办证大厅。在此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代开和自开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定期对自开发票企业发票领用、开具缴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自开发票企业为代开发票运输企业代开发票,严禁出现虚开发票。 (三)普遍公告,平稳过渡省局制发《运输业代开发票和协同征收单位调整公告》,在《辽宁日报》刊登,在辽宁交通广播电台播发。市局也要在本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印制纸质公告发送县区局。县区局要将纸质公告张贴到原养路费征稽部门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和货物运输集中场所。市局要指导县区局有效开展代征工作,具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运输业窗口,专门办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事项,道路运输代征系统未开发使用前,缴纳道路运输定期定额税款,由现在发票代开系统负责收缴。各市局列明现行“车辆定额/吨税收”,辅导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窗口,实现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问题 (一)拉动经济增长,掌握现实税源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惠及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调动经营积极性,促使自主创业和再就业,改善生活质量和社会心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间接带来税源增长,地税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通过典调和巡查等有效形式,掌握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增加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使税源增长转变为税收收入增加。 (二)调整定期定额,推广“批量扣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省局负责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双定核定系统的维护,保证基层地税机关从2009年4月1日起按调整后规则操作。调整前,营业额5,000元以下,系统定额默认为零。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通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系统”),使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业务(简称“批量扣税”)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各级地税机关要大力推广“批量扣税”的办法。市局负责协调同级国库和商业银行,指导本地区数据采集录入,指导地税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协议(简称“三方协议”)的签订。县区局负责实现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录入的全面、完整和准确,重新调整定额,确认实行“批量扣税”具体纳税人,发出、收回和维护“三方协议”,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高比例实行“批量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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