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后5年力争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境外证券市场新增上市公司50家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20家以上,实现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总额超300亿元。 到2015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00家,拟上市公司储备超过100家,累计从证券市场融资量超1100亿元。 三、推进全市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1、完善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根据企业境内外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市金融办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4次由各区、县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2、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3、对拟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项补贴在企业上市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和最终上市后各拨付一半。 4、优先保障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融资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债专项资金给予地方贴息;涉及登记,评估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对进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成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激励机制 从2011年起至2013年止的3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与审批,每半年兑现一次,主要用于: 1、补贴融资企业 (1)补贴拟上市企业。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帮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辅导期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助7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3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3)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在上报并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函的,每家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4)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及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发行的,补贴50万元。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作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的力度 (1)对公司完成ipo、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后,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已达到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 (2)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且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60万元。 (3)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各类奖励的对象为企业的高管人员。 已获得《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基金。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效应 1、努力实现利用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城市经济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积极引导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活力与绩效,加大首发上市,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工作力度。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工作,切实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加快低成本扩张,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链。 2、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提升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绩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用人制度,薪酬制度,积极推进再融资工作,全面提高经营业绩,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加大各投融资平台优质资源与项目的重组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尽快发展壮大主业,形成可持续的投融资能力,精心打造国有控、参股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推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各产业集团建立优质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使本身得到更快发展。 (四)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1、建立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构。 建立“南京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定),由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地税、环保局、住建委、人社局等部门及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领导任办公室联络员。 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由其金融办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机构。 2、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掌握利用资本市场的知识,切实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信心。 3、加强促进拟上市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成长型的中小科技类拟上市企业的创业资本的投入;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的系建设,帮助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拟上市企业获得更多信贷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拟上市企业尽快完善股权结构,达到上市的基本条件;积极引进优质金融中介机构,推动南京证券尽快完成上市工作,充分发挥南京证券在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中的服务中介作用;充分利用全国扩大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机会和市产权交易中心与天交所的合作,接轨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股权流动,股权融资,加快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 4、加快推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工作进程。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投资项目的策划,财务重组,尽快完成募投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加强拟上市公司和市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帮助出具相应文件,推进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 5、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市金融办要制定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内企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二: 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1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于协议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二)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凡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与本文件实施细则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九、第七条、第八条条款与第四条、第五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为限;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对新注册新入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 十一、已在南京市设立,搬迁至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对其机构的补贴及高管人员的奖励按新设机构的80%享受。 十二、给予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的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 十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十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五、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十六、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七、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一年集中两次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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