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1]7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4-06
摘要: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三:

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从2011年到201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二)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为我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日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担保机构。

  (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申请上一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

  二、调整资金补助结构,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优

  (一)继续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补助。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标准收取的担保费,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补助,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幅度不超过0.5个百分点;年累计担保额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单笔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业务、对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明显偏低的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担保公司(含境外资本),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各担保机构均只享受一次。

  (三)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按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清偿后的部分,给予3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对已享受国家、省各项担保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市财政仅就应享受市财政补助数减去已享受国家、省补助数50%的差额进行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如担保机构所需各项政策补助资金超过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时,相应进行等比例调整(风险损失补偿除外)。

  担保机构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违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上述资金补贴奖励政策。从整改完毕的次年起,方可申请享受。

  三、争取和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为担保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一)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四)市及区县金融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服务工作网络,保证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二)担保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不低于实收资本6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证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收取的企业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对任一被担保项目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20%;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与收取企业保证金之比,任何时点上均不低于2∶1。

  (三)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担保。

  (四)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五)加强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严禁担保机构挪用和违规投资,严禁帐外收取被担保企业费用。

  (六)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聘请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经营资料。

  (七)担保机构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担保机构要认真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未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促进担保行业自律

  (一)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代表性。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合理收费制度,提高各项业务活动能力。

  (二)积极开展各项协会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方式创新。

  (三)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反映行业发展规律和要求,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制度建设,促进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市信用担保协会要按时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市信用担保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多边合作关系,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增长,支持担保机构更快发展。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四: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扶持成长型企业、培育优强企业、催生规模企业,加快全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515”工程,即吸纳形成5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集聚10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实现500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股权投资市场发达、股权投资信息汇聚、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5-1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20-3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30-5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6、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管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按其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予以同比例补贴。

  (三)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继续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资本。积极探索建立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机制,有效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4+8+8”产业体系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园区,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增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南京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加大对新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扶持政策

  (一)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先给予其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二)企业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予以50%补贴。

  (三)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并购、变更等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权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后,按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四)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库,积极推进其通过上市和股权代办系统融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享受上述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其吸引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实施

  (一)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县)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按1∶1分担,各项税收补贴政策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对接,为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咨询,对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设立、备案登记、技术信息、投资与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实施各项政策。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对市、区所属、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或控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再予以开办资金补贴。

  (三)对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引进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补贴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可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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