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7号(政治法律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21
摘要:您在提案中针对降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局认为很好,也是按照这个方向去做的。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积极助推“一带一路”建设,服务“走出去”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7号(政治法律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提案》收悉。现就其中涉及税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针对降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局认为很好,也是按照这个方向去做的。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积极助推“一带一路”建设,服务“走出去”企业。

  一、关于推进国际税制合作方面

  (一)谈签协定,完善国际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税收协定是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保驾护航的重要国际法律基础,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不断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和协议)已经延伸到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从全球来看,我国所签税收协定数量排名位居前列,基本覆盖了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主要目的地,有力地配合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减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负担,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与66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首批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首个在全球范围内就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将有力推进构建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

  (二)积极磋商,持续为跨境经营企业减负维权

  针对我国对外投资东道国税收环境存在不确定性,跨境涉税问题复杂多样,“走出去”企业经常面临重复征税等税收争端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协定网络,积极处理跨境投资经营企业的税收争端案件,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2015年至2017年,我局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211例,通过案件谈判为跨国经营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28.78亿元,有力维护了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双边投资和经贸往来。

  (三)深化合作,营造“一带一路”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广泛建立合作机制。目前,已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国际税务专家委员会、税收征管论坛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与包括“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地区)在内的117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并与金砖国家建立税务局长会晤机制。

  为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着力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201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机构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共同成功主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这是首次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为主题举办的国际税收会议,来自5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和国际组织以及学术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参会各方就税收法治、纳税服务、争端解决和能力建设等议题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联合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提出了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争端解决效率、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建立税收合作机制等倡议,有助于推动完善国际税收规则,消除税收壁垒,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地保障跨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境投资经营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完善国内税法方面

  (一)完善制度,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由于来源国和居住国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均享有征税权,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我国采取限额抵免制度消除境外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从境外所得的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投资损失和业务盈亏弥补的处理、境外缴纳税款的抵扣、特殊扶持政策、申报管理及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

  2017年,为了鼓励和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完善,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在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了间接抵免层级,进一步利好对外投资经营企业。与此同时,为支持我国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操作管理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凭证问题,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总体上,我国税收制度已就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有效消除了境外所得国际重复征税。

  (二)优化服务,助力企业海外扬帆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对东道国税制掌握不全面不准确,导致无法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境外税收风险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对于税收协定等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不尽熟悉,容易产生纳税遵从的风险,亟需加强宣传辅导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多措并举,优化税收服务,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一是注重需求导向,发布国外税收指南和国内税收指引。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机制,全面覆盖“一带一路”建设主要参与国家(地区)以及我国“走出去”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分批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为纳税人提示东道国税收风险。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已发布75份高质量税收指南,其针对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对“走出去”涉及的国内税收制度文件和已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了系统性集成和分类处理,形成涵盖83个具体事项的《“走出去”税收指引》,于2017年11月公开发布,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权威的税收制度索引与帮助,有利于跨境投资和经营主体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二是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引导合作遵从。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国税务系统通过在线访谈、网页专栏或专题、集中座谈和辅导等,进行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介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同时,合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三是加强平台建设,优化纳税人咨询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网络、两微一端等信息平台,提供多形式税收服务。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服务“一带一路”专席,不断扩充和更新税收知识库,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建设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为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双语咨询,实现“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国际化纳税服务平台。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持续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协定网络,为“走出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积极开展国际税务相互协商,推进解决“走出去”企业税收争端,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税收确定性。优化创新对外投资税收服务,持续更新和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走出去”税收指引》,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使“走出去”的步伐更加坚实。多层面、多角度、多举措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促进税收领域沟通协调和共商共融,更好地服务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服务于广大“走出去”纳税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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