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国税发[2010]17号 2010-3-10 税屋提示——依据合国税发[2015]11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涉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类预缴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第四条 根据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和会计核算水平,采取分类预缴管理,将查账征收纳税人,分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以下简称按实预缴)和按最低预缴所得率预缴(以下简称按率预缴)。其中,除本通知第七条所列社会中介机构外,餐饮、娱乐业等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合肥市娱乐业、服务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合财税[2007]332号)执行。 (一)按实预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按实预缴: 1.重点税源企业。上一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2.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3.汇总纳税企业(不含市内跨区、县汇总企业); 4.金融保险企业; 5.新办企业(仅指当年)。 (二)按率预缴。除重点税源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外,其它交通运输、建筑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中介(含咨询)机构等服务业实行分月(季)按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五条 按实预缴企业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第六条 按率预缴的企业实行分月(季)按率预缴,年度终了按实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税款公式如下: 最低应纳所得税额=预缴利润额×适用税率 预缴利润额=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预缴所得率 第七条 最低预缴所得率,是根据我市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行业平均贡献率下浮一定的比例计算确定的。我市各行业最低预缴所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时调整。
第八条 按率预缴纳税人,核算的利润或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率高于公布最低预缴所得率的,按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纳税人当期核算的利润低于最低预缴所得率的,暂按最低预缴所得率预缴税款。特殊情况 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集体研究后,可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确定为按率预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填写统一制式的《分类预缴管理企业最低预缴所得率确定通知书》(见附件),在一季度申报前送达纳税人;其季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列第一项的第2行至第9行,第4行实际利润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填报。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日常申报的监控,发现未按规定申报的,应及时通知纠正。 第十条 实行按率预缴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核实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于五月底前办理完毕,报市级税务机关备案。市级税务机关将组织对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并列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按率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纳税人的真实财务核算情况,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纳税人; (二)连续2年亏损且正常经营、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或税前弥补亏损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三)关联交易纳税人; (四)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 (五)改组改制纳税人; (六)有重大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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