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伟提醒:“三方抹账”可以参考,不再受委曲,文章后面的建议在现在征管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实现!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等一系列优点,已成为当前企业间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这些特点正越来越多地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粉饰”虚构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凶”。 目前,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为真票虚开的作案手法,这种发票能够通过国税部门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检验,传统的检查方法难以查出其犯罪证据,税务部门往往会从资金流或物流入手,以大额现金结算、往来挂账等作为侦破虚开案件的突破口。 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去虚构资金流,掩盖虚开真相,企图蒙混过关。其主要方式有: 二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退回虚构资金流。增值税专业发票受票方为虚构资金流,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然后将原件以“申请未用”的名义退还银行,取消此项承兑汇票业务。这样企业只需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就为虚假业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流向。 三是利用虚假背书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而是利用虚假背书虚构了一个资金流向。 四是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可机打、可手写,各专业银行没有统一的规定。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能任意修改,不分次数和内容,并且不露破绽。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可直接将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企业资金流。 银行承兑汇票为何能够频频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构资金流的手段?究其原因,不外乎它灵活多变的特点和日益盛行的地下交易市场。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在企业入账时只能是复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强。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在兑付期内要用于不断流通,每次背书转让时,用于记账的都只能是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因此不法分子很容易通过真票虚转、假借背书转让、假票入账等方式,达到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的目的,虚构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 第三,银行承兑汇票跟踪检查较难。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到最终承兑之间,可任意背书转让,还可以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这些环节金融和税务部门均难以监控,汇票流向难以跟踪。企业正是抓住这一监控弱点,频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向。 第四,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交易。 针对上述问题,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税收监管刻不容缓。 二是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备案审核。纳税人在汇票背书前应持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作备查资料留存。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销售方收到该汇票的证明及汇票承兑银行的电报证明复印件等。 三是加强税务与金融部门的协作。尽快建立税务部门和金融系统的协作平台,建立汇兑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制度,提高对异常资金流向的监控准确性,降低检查成本。大力协助金融管理部门整顿金融市场,维护正常使用票据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促进银行承兑汇票的规范流通。 关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中的涉税问题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在对一批集团公司的税务审计中发现,一些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企业间的还贷。事实上,这是目前许多集团公司的共性问题。 其具体做法是,集团公司内部的甲企业在获得贷款的信用额度后,将款项借给同一集团内部的乙企业。到借款期限银行向甲催账时,乙方给甲方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还款。甲方在兑现还贷过程中势必产生大量贴息。从税法分析,甲方的贴息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联系,因而这部分贴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对乙企业来说,虽然这笔贴息与其生产经营有关,但由于承兑方是甲,在乙方列支贴息,也不符合规定。 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贷给企业资金,如果企业直接取出这笔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其只能获得贷款利息。但如果贷出的资金再继续存入银行,银行以开具承兑的方式允许企业用款,就可以在收取贷款利息的同时还获取贴现息,另外也可以增加存款规模。 票据的使用必须以货物交易为前提。但是银行在开具承兑汇票时,往往放宽要求,促使企业违规开具发票,等开具承兑后再作废或冲红,或是第一次开具承兑时不按规定在发票上签具表明已开具承兑汇票的印章,导致发票可重复使用。企业作废、冲红发票大量增加,严重扰乱了税务部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 笔者认为,要规避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中的涉税风险,仅靠税务部门的一己之力是很难做到的,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一是银行在出具承兑汇票时应仔细审核企业提供的货物交易合同和发票。二是银行在承兑时须担负起监管责任。不能只顾核算利息与手续费而忽视关注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税务部门应对日常业务中频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费用金额与其生产规模不相匹配企业的发票使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给予重点关注。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对承兑汇票的使用、贴息费用的扣除等作出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操作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 郑涛 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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