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10]18号 2010-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30号),省局将增设《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代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联使用50克压感无碳防伪纸。 三、适用范围 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 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四、执行时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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