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函[2010]181号 2010-06-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和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标准调整如下:
二、“行业”范围具体划分标准 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范围进行划分。 三、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业预征率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精神,对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其预售收入按高于规定预征率2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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