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县区级20个工作日内,地市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并做出准予或不予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书面决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时间等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按照审批类优惠规定的权限审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9、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0、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1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2、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二)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的事项: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三)年度终了备案事项: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7、其他须事先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受理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时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并附报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经有权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方可在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逐年备案。对于第十二条(一)、(二)所列项目,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1、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申报前补充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提请备案。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补充备案。 3、年度终了备案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报送备案所需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 2、企业财务报表; 3、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附件二); (三)备案权限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备案权限。 (四)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报送资料的,由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与备案资料一并交还纳税人。 (五)登记备案 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对属于需上报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备案批复文书的3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六)享受优惠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载有准予备案税收优惠事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第十二条(一)、(二)所列项目,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备案的,经有权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但在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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