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21
摘要: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四章 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程序和要求

  (一)提交资料

  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下列资料。附报资料应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附报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1、《税收优惠事项附报资料报告表》(见附件六);

  2、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三);

  (二)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附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时,应对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审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2、3、4行等相关栏次填列数据,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项目的,应要求纳税人附报规定的资料。对相关栏次填列了数据但未附报资料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正。

  (三)享受优惠

  对于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四)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附报资料后,应在当年8月底前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资料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五章 税收优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见附件七),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对于纳税人年减免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税收优惠事项,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管理台帐汇总向省局报备。

  第十七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地、市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省局的统一布置,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三)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以专门篇幅报告以下内容: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或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认定的,应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提请认定部门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或审批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规定应由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由各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或确定审批、备案权限。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备案权限,并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进一步补充、细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或备案登记的税收优惠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4: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备案登记)表

  5:税收优惠(申请/备案)受理通知书

  6:税收优惠事项附报资料报告表

  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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